您好,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规定,将“从事校车业务、旅客运输严重超员、严重超速”、“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”和“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对前两者负有直接责任的行为”,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,最高可处拘役,并处罚金。
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将伪造、变造、买卖驾驶证和使用伪造、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,列入了刑事处罚。
对于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,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对于使用伪造、变造驾驶证或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者,将处拘役或管制,并处或者单独处以罚金。
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 八、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:“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:
“(一)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;
“(二)醉酒驾驶机动车的;
“(三)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,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,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;
“(四)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。
“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、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“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”
二十二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:“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或者盗窃、抢夺、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“伪造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的印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。
“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居民身份证、护照、社会保障卡、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
二十三、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:“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,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、护照、社会保障卡、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,情节严重的,处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“有前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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