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国家计委、电力部关于京津唐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》(计价格〔1994〕1538号)的规定,商业用电适用于“凡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、金融性、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所需的电力”。因此,商业用户中的用电,不分动力或照明,只要是为满足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、金融性、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所需的,一律执行商业电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