军情紧急
我国幅员辽阔,所以为方便联系,古代王朝就建立了以驿传方式 通达信息 的制度,西周时已经产生了邮驿传命的制度。唐朝时“一驿过一驿,驿骑如星流”,通过飞快的驿马,将岭南的荔枝送至长安而色味不变以取悦美人的记载,让人们领略了唐代驿传的神速。
清代驿站制度更加完备,全国驿、站、塘、台计为1785处,驿道四通八达,从京师通到各边远地区。
清代驿站管理严密,整个由兵部负责,京师设皇华驿,各省腹地及盛京地区设驿,军报所设为站。凡是通过驿站发递的,都要分缓件、急件。奏折、文书、军报的驿递均有规定,对军站的利用限制很严,往往是军机处发往西北两路将军、大臣的加封信函及返回文件,准由军站传递。其他的一般应由驿站传递,而督、抚寻常文书则应由塘铺递送,不能用马递。军机处文件,往往在公文上注明“马上飞递”字样,规定每天300里,如遇紧急情况,可每天400里、600里,最快达800里。
在唐朝法律中把邮递过程中的种种 失误的处罚,都规定得很细。稍有差 错,便要受到严厉的处置。唐朝规定, 驿长应负有若干责任,首先必须每年呈 报驿马死损肥瘠,呈报经费支出情况。 若有驿马死损,驿长负责赔偿;若私自 减去驿站人员和马匹,则“杖一百”。对 驿丁的处罚更严。唐朝规定,驿丁抵 驿,必须换马更行,若不换马则杖八 十。唐律还规定,凡在驿途中耽误行 期,应遣而不遣者,杖一百;文书晚到 一天杖八十,两天加倍,以此类推,最 重的处徒罪二年。
有人问:“执行八百里加急这样的 重要任务,被敌人或强盗半道劫去了怎 么办?”唐律规定假如耽误的是紧急军 事文书,则罪加三等。因书信延误而遭 致战事失败则判处绞刑。《唐国史补》 曾记载一个负责签发公文的员外郎的 官,他处理一从河北发配到岭南的囚犯 的文书,本应向河北、岭南两处发文, 因夜间疏忽,只发了岭南一地,河北未 发。事发之后,这个员外郎遭到了免官 的处分。而泄露重大机密者处以绞刑。 从这样严厉的法律看,一般强盗不会去 动这些重要文件,免得招惹官方的拼命 剿杀。 而在交战时,应早料到敌方或会 打埋伏拦截情报,至少会多途径多人携 带文书以防万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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